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确定。
水资源税收费标准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水资源税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一般取地表水为 0.1 元 /m³,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为 0.085 元 /m³,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按发电量)为 0.001 元 /kW・h,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为 0.005 元 /kW・h,开式水源热泵取水为 0.005 元 /m³,闭式水源热泵取水为 0.1 元 /m³,特种行业取地表水为 0.15 元 /m³。一般取地下水为 0.2 元 /m³,水源热泵取水为 0.1 元 /m³,回收利用疏干排水(除农业灌溉外)为 0.12 元 /m³,特种行业取地下水为 0.3 元 /m³。
湖南省3:公共供水取水的地表水税额标准为 0.08 元 /m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 0.15 元 /m³;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地表水税额标准为 0.1 元 /m³;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为 0.003 元 /kW・h。
河南省西峡县6: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为 0.30 元 / 立方米。
河北省1: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及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等取用水类别的不同情况,实行 0.1 元 / 立方米 —40 元 / 立方米不等的税额标准。例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市辖区为 0.4 元 / 立方米,县(市)为 0.2 元 /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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