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一、文件背景及核心内容:文件名称:《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一[1998]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
发布时间:
1998年2月16日。
核心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文件废止情况
废止时间: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该文件已于2016年9月29日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
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许多与营业税相关的文件逐步失去效力。该文件因与现行税收政策不再适应而被废止。
三、现行政策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公用电话代办收入等类似服务,目前适用增值税相关税率,具体税率根据服务性质和纳税人类型确定。
建议查询最新政策:
由于文件已废止,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确保适用规则符合现行法规。
四、总结
文件状态:沪地税一[1998]8号文件已全文废止,废止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
现行政策:涉及公用电话相关收入的税收政策需参考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
建议:如有具体税务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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