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基本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形: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具体情节的认定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有效成分、标明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假药被使用后导致轻伤、重伤、轻度或中度残疾等后果。

特别严重情节:假药导致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3. 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应从重处罚:

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

4. 单位犯罪的处罚

如果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5. 案例参考

例如,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30万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涉案假药。

6. 法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药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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