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是具体内容:

总则

适用范围: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评估情形: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清算等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评估原则: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组织管理

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评估机构: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委托要求: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评估程序

申请立项: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将评估结果报告书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评估方法

主要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具体应用:如用收益现值法,应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对流动资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评估,应根据其特点,参照相应标准,考虑相关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责任: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

评估机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罚。

行政人员责任: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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