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扫黑根据。

刑诉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您的问题,以下是关于刑诉法证据规则的详细回答:

一、证据的定义及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记录的案件相关材料。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及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的供述或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后形成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现场勘验记录、检查记录、辨认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数据形式的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原则

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例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客观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全面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涵盖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包括犯罪情节轻重等。

三、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关键环节:

查证属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证人证言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质证,并经过查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物证、书证等证据如果收集程序违法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应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需能够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且证据链条完整,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违法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排除。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以原始材料为最佳证据,复制件或副本的使用需附带说明并经过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口供补强规则:

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也可以认定有罪。

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作证需在法庭上经过质证,且不得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否则将依法处理。

五、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其作用体现在:

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依据。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促进认罪与教育: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同时起到教育作用。

六、总结

刑诉法证据规则的核心在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证据规则不仅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也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维护了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应用或法律细节,建议参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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