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确定民事案件案由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部分案由的表述会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哪些

二、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

纵向体系: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具体划分为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横向体系: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四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

三、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案由选择顺序: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四、部分案由的具体分类

人格权纠纷: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称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声音保护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如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等。

物权纠纷:如遗失物返还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合同、准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海事海商纠纷: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如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等。

以上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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