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在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残疾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以下是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

一级

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极重度智能减退。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双眼球摘除。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级

重度智能减退。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三级

中度智能减退。

重度癫痫。

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肢瘫肌力2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以下缺失。

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²。

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²。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舌缺损>全舌2/3。

双侧完全性面瘫。

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心脏移植术后。

单肺移植术后。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全胃切除。

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肾移植术后。

永久性膀胱造瘘。

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阴茎缺失。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阴道闭锁。

四级

轻度智能减退。

中度癫痫。

轻度运动障碍。

三肢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脑叶切除术后。

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

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五级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肋骨骨折≥3根。

肺内异物存留。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异物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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