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选举权的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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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举的分类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 选举原则

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广泛,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

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直接性和间接性:根据选举层级不同,分别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无记名投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4. 选举程序

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候选人提名: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投票与计票: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投票方式包括选举大会、投票站或流动票箱等。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核对票数并公布结果。

5. 选举保障

法律保障:选举法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费保障: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6. 特殊情况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服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被羁押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可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我国通过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了全面保障,确保公民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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