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内容如下,该法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以下是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对他人商业秘密进行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中可以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新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