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每类机构都有其特定的设立背景和职能: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和临床法医学等方面的鉴定。物证类鉴定:涉及物证技术的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对声像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他鉴定事项: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由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法院司法鉴定机构:

由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主要负责审理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司法鉴定工作。

医学院校、医院设立的鉴定机构:

经批准的医学院校、医院、民政部门的医院及妇联下属的伤残儿童医院等设立的鉴定机构。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独立于司法和行政机关之外,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价格事务所:

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开展部分司法鉴定业务。

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鉴定的主要力量,确保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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