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是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该办法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缴费单位。
监督检查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信息通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
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该办法自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旨在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正确征缴和使用,保护缴费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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