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依据,并据此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

当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时,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

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

当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若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以确保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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