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陕西省养老保险的一些新规定: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度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最低缴费档次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陕西省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23年度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截至2024年2月29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50606元,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比例20%。

养老金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养老金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9年我省继续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性,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相同金额;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适当倾斜则是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给予一定照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2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其他

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自愿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每年不超过1.2万元;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可通过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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