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基于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否定性评价,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从而作出不支持其请求的判决。这种判决形式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即胜诉权)的一种否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什么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
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
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且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
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情形:如原告的请求违反国家法律或公序良俗等。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即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
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这种判决形式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不仅适用于原告的起诉请求,也适用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以书面判决形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只能以书面判决形式作出,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不同,驳回起诉是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因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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