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在不同领域和文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具体领域的补充标准:

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特别重大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情况。

在海上交通事故中,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为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特别重大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导致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他特殊情形:

特别重大事故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形,例如: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坠毁、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

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法律依据与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通常由国务院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综上,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主要集中在人员伤亡(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以及一些特殊领域或情形的特定标准。这些标准在不同领域可能有所调整,但总体上符合上述核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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