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2年9月2日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职责: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标准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禁止区域: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环境保护: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生产技术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禁止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包装和标识: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八章 附则
实施日期: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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