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下是该罪名的一些关键点:
• 犯罪构成要件: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并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产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
• 主观方面:行为人通常具有故意心态,且这种故意往往带有非法谋取利益的意图。
• 法律条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个档次: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司法解释: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这些信息提供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定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