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实务裁判规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合同性质认定: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未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应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

最高院关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实务裁判规则    

• 特许经营期限:合同签订时将特许经营期限与被特许人经营期限相联系,如果合同订立时特许经营期限是确定的,其后被特许人延长经营期限不能当然延及特许经营期限。

• 特许人资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合同无效,个体工商户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合同相对方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

• 欺诈与合同撤销:特许人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被特许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 合同解除与加盟费返还: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管理费。

• 回购义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特许人是否负有回购相关物品的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合同的清理和结算条款确定)。这些裁判规则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指导,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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