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存款保险条例    

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 投保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投保存款保险。境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此规定,但如有特别安排则另行处理。

2.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但不包括同业存款、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不予保险的存款。

3. 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风险状况调整该限额。

4. 存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基金运用的收益等。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用该基金,并在规定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5. 风险处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6. 违规处罚:对未依法投保、未及时交纳保费等行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示。

2024年,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提高最高偿付限额至80万元,扩大保障范围,增强普惠性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详细内容可参考《存款保险条例》全文:中国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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