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一种基于购销合同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托收承付的主要结算规定,结合权威信息来源进行说明:
1. 适用范围
适用单位: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或经营状况良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适用款项:仅限于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异地限制:托收承付仅适用于异地结算。
2. 适用条件
办理托收承付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要求:收付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发运证明: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必须提供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铁路、航运、公路运输部门的运单或邮局包裹回执)。
信用要求:收付双方需重合同、守信用。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累计三次托收未收回货款,或付款人累计三次无理拒付,开户银行将暂停相关托收业务。
3. 金额起点
普通情况:每笔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特殊行业:新华书店系统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4. 承付期限
托收承付的承付期分为两种: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5. 拒付与逾期付款处理
拒付条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但需符合以下情形:
无购销合同或合同未注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提前或逾期交货且付款人不再需要该货物;
货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
货款已支付或计算错误等。
逾期付款:若付款人逾期未付款,银行将按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发运证明:若无法提供发运证明,以下情况可凭其他相关证件办理托收:
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
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货物;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或需专用工具运输的货物(如电、石油、天然气等)。
7. 总结
托收承付是一种信用度较高但适用范围较窄的结算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银行监督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办理时需严格遵循合同要求、金额起点、承付期限及拒付条件等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支付结算办法》及权威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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