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法

信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些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时,都适用本法。

信托的设立: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和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载明。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信托的变更和终止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益信托:专门章节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相关内容。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详细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这部法律为中国的信托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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